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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湘水发〔2018〕25号)的政策解读

关于《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湘水发〔2018〕25号)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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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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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关于“湘水发〔2018〕25号”文件的依据我厅2018年11月印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文件,直接依据为:(1)国家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该《通知》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水利部要求各省相应制定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2016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该《通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调整办法”。 (3)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的税率调整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印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该《通知》明确“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4)我厅2016年印发的《计价依据调整试行办法》。2016年11月,我厅印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试行)》(湘水建管〔2016〕62号)(简称《试行办法》),经过两年试行,无不良反映。 2、“湘水发〔2018〕25号”印发的《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比原《试行办法》有哪些变化?(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32号”下调一个点的税率。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湘水发[2018]25号”根据上述规定,将原《试行办法》中涉及材料与设备采购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税率予以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1)关于“材料预算价格”中“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2)关于“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6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0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3)“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6调整系数”;4)“主要材料除以1.16调整系数”;5)“按费率计算运杂费时费率乘以1.10调整系数”。原《试行办法》中“1.03及1.07”的系数、“主要材料基价表”、“间接费费率表”等数据,属于计税之前的组价要素,不属于计税税率内容,因此,未作调整。 (2)关于原《试行办法》局部修改的文字内容原《试行办法》试行2年以来,个别工程项目反映“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一)基础单价编制”“5、砂石料单价”容易产生歧义理解。为此,“湘水发[2018]25号”在原《试行办法》相应文字处增加“在计算增值税时”的表述,明确为“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在计算增值税时不计取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1、关于“湘水发〔2018〕25号”文件的依据
我厅2018年11月印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文件,直接依据为:
(1)国家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该《通知》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水利部要求各省相应制定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2016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该《通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调整办法”。
 
(3)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的税率调整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印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该《通知》明确“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4)我厅2016年印发的《计价依据调整试行办法》。
2016年11月,我厅印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试行)》(湘水建管〔2016〕62号)(简称《试行办法》),经过两年试行,无不良反映。
 
2、“湘水发〔2018〕25号”印发的《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比原《试行办法》有哪些变化?
(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32号”下调一个点的税率。
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湘水发 [2018]25号”根据上述规定,将原《试行办法》中涉及材料与设备采购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税率予以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关于“材料预算价格”中“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2)关于“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6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0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3)“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6调整系数”;
4)“主要材料除以1.16调整系数”;
5)“按费率计算运杂费时费率乘以1.10调整系数”。
原《试行办法》中“1.03及1.07”的系数、“主要材料基价表”、“间接费费率表”等数据,属于计税之前的组价要素,不属于计税税率内容,因此,未作调整。
 
(2)关于原《试行办法》局部修改的文字内容
原《试行办法》试行2年以来,个别工程项目反映“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一)基础单价编制”“5、砂石料单价”容易产生歧义理解。为此,“湘水发 [2018]25号”在原《试行办法》相应文字处增加“在计算增值税时”的表述,明确为“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在计算增值税时不计取间接费、利润及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