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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防洪减灾、水资源优化配置、水生态保护修复等,研究部署了今年及后续150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排,要求抓紧推进建设,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增强防御水旱灾害能力。
2019-03-06
中国水利网站3月1日讯(通讯员陈诗芹杨攀)近日,湖南省水利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水利系统迅速开展水库汛期洪水调度(运用)方案的梳理和修订工作。
关于《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湘水发〔2018〕25号)的政策解读
2018-11-26
1、关于“湘水发〔2018〕25号”文件的依据我厅2018年11月印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文件,直接依据为:(1)国家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该《通知》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水利部要求各省相应制定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2016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该《通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调整办法”。 (3)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的税率调整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印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该《通知》明确“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4)我厅2016年印发的《计价依据调整试行办法》。2016年11月,我厅印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试行)》(湘水建管〔2016〕62号)(简称《试行办法》),经过两年试行,无不良反映。 2、“湘水发〔2018〕25号”印发的《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比原《试行办法》有哪些变化?(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32号”下调一个点的税率。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湘水发[2018]25号”根据上述规定,将原《试行办法》中涉及材料与设备采购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税率予以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1)关于“材料预算价格”中“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2)关于“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6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0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3)“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6调整系数”;4)“主要材料除以1.16调整系数”;5)“按费率计算运杂费时费率乘以1.10调整系数”。原《试行办法》中“1.03及1.07”的系数、“主要材料基价表”、“间接费费率表”等数据,属于计税之前的组价要素,不属于计税税率内容,因此,未作调整。 (2)关于原《试行办法》局部修改的文字内容原《试行办法》试行2年以来,个别工程项目反映“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一)基础单价编制”“5、砂石料单价”容易产生歧义理解。为此,“湘水发[2018]25号”在原《试行办法》相应文字处增加“在计算增值税时”的表述,明确为“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在计算增值税时不计取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关于《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重新修订的情况说明
2018-08-13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我厅于2015年11月下发了《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水办〔2015〕128号,HNPR-2015-18003)(以下简称原《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办法》已于2018年1月失效。同时,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省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16年3月,水利部出台了《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作出了规定;201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2017年11月,水利部出台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取消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改为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作出了具体规定;2017年12月,经报请省审改办同意,湖南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湘水办〔2017〕116号),下发了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至市州;2018年7月,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件明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原《办法》已不符合最新政策要求,必须对其进行修改完善。近日,我厅重新修订发布了《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18〕16号,HNPR-2018-18007)(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共四十条,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一是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生产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二是明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案变更等具体要求;三是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及使用原则;四是明确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要求;五是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程序和不通过情形;六是明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七是明确违法行为查处程序;八是明确新《办法》生效时间。相较于原《办法》,新《办法》主要对以下几个具体事项进行了调整: 1、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1)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根据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精神,经报请省审改办同意,湖南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湘水办〔2017〕116号),本办法按照该文件规定对相应条文进行了修改。(2)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基本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 2.关于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是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抓手,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号),对原试行办法关于监测监理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将其单列一章。 3.关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1)修改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程序,将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由生产建设单位进行自验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求项目法人在报备前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2)简化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只需生产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不需第三方机构编制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3)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能通过的10条标准。 4.关于监督检查(1)统一了监督检查内容。原试行办法中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内容是分开表述的,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情况及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实际,对检查内容和程序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充实,统一合并称为监督检查。(2)改革监督检查方式。为深化行政服务体制改革,明确了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3)明确了监督检查要求。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要求,增加了监督检查形式,明确了现场检查数量、内容、程序等。 5.关于违法行为查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精神,增加了信用评价机制和联合惩诫机制。
关于《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重新修订的情况说明
2018-05-25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工作,我厅于2012年下发了《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湘水办〔2012〕62号,HNPR-2013-18001)(以下简称“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