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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第15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举办在即,8月28日,严介和院长应邀赴越南驻华大使馆,与越南驻华大使邓明魁共进晚餐,大使邀请严院长一行在使馆内享用特色越餐,秋意高爽、谈笑酣畅。
2018-08-21
8月16日,湖南一水2018年优秀企业家座谈会在湖南长沙顺利召开。太平洋建设八集团(湖南一水)领导层、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来自全国各地的25名优秀企业家欢聚一堂,探寻“优化管理,打造口碑”和“资源整合,合作共赢”的发展之路。太平洋建设董事局副主席、CEO刘安琦应邀出席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座谈会在太平洋建设企业宣传片和《新卖炭翁》文化片的播放中正式开始。太平洋建设八集团(湖南一水)董事局主席苗雪飞对关心与支持湖南一水发展的优秀企业家表示感谢。他表示,未来,湖南一水将站在世界500强企业的高度,利用“资源、智慧、资本”优势,着力打造中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最精、市场占有最大、综合实力最强”的私营企业。 随后,太平洋建设八集团(湖南一水)顾问委员会主任徐和平、CEO吴海平、董事局副主席于生进行发言。他们纷纷表示,爱拼才会赢的时代已经过去,聚合才会赢的时代正在到来,希望与会人员一同为湖南一水的发展出谋划策、布局谋篇。 与会企业家对太平洋建设“亏五万不如亏八万”的理念表示赞赏。他们回顾了同湖南一水的合作共赢之路,期待在“安全第一、口碑第二、效益第三”的理念指引下,扩大合作范围,深化合作层次,共同迎接灿烂辉煌的未来。 会议最后,刘安琦作重要讲话。他表示,太平洋建设从BT创新到PPP完善,从公路、市政起步到成为中国最大的城市经营商,是三十多年不断创新、创造,不断整合资源的成果。2017年5月,太平洋建设携手湖南一水,双方从相识、相知到相随,管理上实现了平稳过渡,经营上创新了合作思路。 刘安琦强调,湖南一水今后的发展会遵循“先做大,再做精,最终做强”的前进步伐,将立足湖南,辐射全国,走向世界。他深刻分析了中国水利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划分,希望同全国各地的企业家达成“我为您用,您为我用,相互利用,虎狼结亲,赢得共赢”的合作战略,实现完美合作。
关于《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重新修订的情况说明
2018-08-13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我厅于2015年11月下发了《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水办〔2015〕128号,HNPR-2015-18003)(以下简称原《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办法》已于2018年1月失效。同时,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省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16年3月,水利部出台了《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作出了规定;201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2017年11月,水利部出台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取消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改为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作出了具体规定;2017年12月,经报请省审改办同意,湖南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湘水办〔2017〕116号),下发了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至市州;2018年7月,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件明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原《办法》已不符合最新政策要求,必须对其进行修改完善。近日,我厅重新修订发布了《湖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18〕16号,HNPR-2018-18007)(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共四十条,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一是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生产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二是明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案变更等具体要求;三是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及使用原则;四是明确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要求;五是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程序和不通过情形;六是明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七是明确违法行为查处程序;八是明确新《办法》生效时间。相较于原《办法》,新《办法》主要对以下几个具体事项进行了调整: 1、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1)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根据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精神,经报请省审改办同意,湖南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湘水办〔2017〕116号),本办法按照该文件规定对相应条文进行了修改。(2)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基本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 2.关于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是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抓手,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号),对原试行办法关于监测监理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将其单列一章。 3.关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1)修改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程序,将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由生产建设单位进行自验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求项目法人在报备前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2)简化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只需生产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不需第三方机构编制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3)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能通过的10条标准。 4.关于监督检查(1)统一了监督检查内容。原试行办法中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内容是分开表述的,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情况及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实际,对检查内容和程序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充实,统一合并称为监督检查。(2)改革监督检查方式。为深化行政服务体制改革,明确了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3)明确了监督检查要求。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要求,增加了监督检查形式,明确了现场检查数量、内容、程序等。 5.关于违法行为查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精神,增加了信用评价机制和联合惩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