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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听证办法》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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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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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背景情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后,我厅于2010年、2012年分别制定、修订《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原《规定》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厅行政听证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已于2017年8月失效,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规的修改,原《规定》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工作实际,因此,我厅对《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听证工作责任;二是框定听证范围;三是对听证的启动程序及要求做出了规定;四是明确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及相关权利义务;五是对听证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三、《规定》相较于原《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听证的范围(第二条、第二章)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办法》规定行政听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按照《湖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湘水办〔2013〕64号)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了列举,并对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二)增加“行政听证参与人”专章(第四章)
原《办法》中并未对行政听证参与人进行专门规定,仅散见于个别条文中,新《办法》中明确了听证参与人、听证参加人的概念。对听证主持人的资格、制定、回避、职权等方面进行规定。
(三)详细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的程序
《办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的程序作了分别详细规定,同时,明确对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参加的公众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