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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源于正 财源于才 智源于知

The source of the government is in the source of w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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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修改说明

2018-05-25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厅对2013年11月8日印发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水办〔2013〕45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水发〔2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 本次修改的主要缘由是《通知》中原引用的《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水办〔2011〕60号)已届有效期限,因此对原《通知》第2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最后一段的表述“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处罚执法范围以《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为准。本通知印发后与《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水办〔2011〕60号)一并使用。”进行了修改。 此次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符合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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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水利厅信访工作制度》重新修订的情况说明

2018-05-16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促进信访法治化和依法行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后续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依法信访的相关要求,我厅对《湖南省水利厅信访工作制度》(湘水办[2013]61号)进行重新修订。经合并、新增和替换后,制度条款由原六章二十四条修改为七章二十六条。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国信办发[2013]29号)3、《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79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4、《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湘发[2009]8号)5、《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湘办发[2014]32号)6、《湖南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湘办发[2016]29号)7、《湖南省水利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2015年版) 二、新增内容1、第一章原第三条,根据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增加关于越级上访不予受理的内容:“对跨越县、市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厅不予受理”。2、第一章第四条,根据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增加不予受理的内容:“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我厅不予受理,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3、第一章原第五条,按照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要求,增加厅领导包案制度的内容:“厅领导应当实行包案下访”。4、第二章原第六条(二)项,按照复查复核办法,增加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内容:“负责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向我厅提出的信访事项及复查、复核事项”。5、第二章原第六条,按照日常工作实际,增加第(六)项“负责向水利部、省信访局报送相关信息”。6、第三章第十六条,按照复查复核办法,增加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相关规程。7、第五章原第二十条,按照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和“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处理原则,增加内容:“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知信访人户籍地、常住地信访部门来厅协调处理”。8、第五章原第二十一条第2项,按照“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处理原则,增加内容:“属疑似精神病人或传染病人来访,应迅速通知其单位、监护人,或户籍地、常住地、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将其带离或协助处理”。9、第六章“法律责任”,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增加对接访机关和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内容。 三、合并内容1、根据《信访条例》和水利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规定,第三章原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合并,并将信访事项的处理更改为不予受理、受理和转送市州办理三类情况。四、替换内容1、第五章原第二十条第6项,根据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更改“企图”为“扬言”,增加“自伤”。2、对所有登记表、告知单进行调整替换,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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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管理制度》修改说明

2018-05-01

《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重大事故“黑名单”制度(暂行)》于2015年12月14日出台生效,经过两年试行,该制度达到了预期目的,促进了湖南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已达到时效期限,现修改为《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管理制度》后重新发布。 此次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符合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