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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7月9日,楚商集团2018年中管理工作会议在长沙顺利召开。楚商集团董事局、监事会及顾问委员会成员,各中心负责人及下属公司董事长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观看了太平洋建设企业宣传片。董事局主席苗雪飞传达了庄严智库五经系统年中管理会议和太平洋建设2018年中经营管理交流会精神。 会上,各中心负责人及下属公司董事长分别对上半年工作作总结,并对下半年工作作规划。苗雪飞一一予以点评。他指出,经营是制定目标,管理是防范问题,集团发展就是抓经营、重管理、出效益。他表示,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优化组织结构,提升管理效益”已成为集团发展的重中之重。他要求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在做好人员精简的同时,专注团队建设,打造一支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专业团队。 苗雪飞强调,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要求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充分调动积极性,既要勇于发现问题,更要善于解决问题,尽心尽责地将各项管理工作做得尽善尽美。他表示,楚商集团是一个拥有专业人才和专业资质的优秀平台,相信在各位家人的共同努力下定将在下半年开创新的发展格局。
2018-06-13
6月11日,楚商集团2018年第二季度第二次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楚商集团董事局成员、监事会成员、顾问委员会成员,各中心负责人及下属公司董事长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观看了太平洋建设企业宣传片和《和畅运淮》文化宣传片。楚商集团董事局主席苗雪飞传达了太平洋建设2018年经营精英峰会精神,并对楚商集团上半年的经营工作作总结。他要求经营团队加强企业文化的学习,用心工作,把握细节,将经营工作做实、做好、做优,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各中心负责人及下属公司董事长分别进行工作总结和规划,并围绕开展“部门联动”和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进行积极讨论。楚商集团董事局副主席于生予以一一点评。他指出,管理就是管人和理事,要求各部门做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做好职责内外的相关工作,以更好地将经营转化为效益。 最后,苗雪飞结合新中标的水利项目,分析了湖南省水利市场的现状。他要求工程、财务、招投标、经营中心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每一个项目经营前期和后期的各项工作,做好项目落地和管理的良好衔接。他指出,上半年的经营工作为各部门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希望与会人员扎实推进工作计划,在各自的岗位上收获完美成果,一同实现楚商集团2018年的腾飞。
关于《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重新修订的情况说明
2018-05-25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工作,我厅于2012年下发了《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湘水办〔2012〕62号,HNPR-2013-18001)(以下简称“原《通知》”)。
2018-05-25
一、背景情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后,我厅于2010年、2012年分别制定、修订《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原《规定》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厅行政听证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已于2017年8月失效,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规的修改,原《规定》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工作实际,因此,我厅对《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听证工作责任;二是框定听证范围;三是对听证的启动程序及要求做出了规定;四是明确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及相关权利义务;五是对听证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三、《规定》相较于原《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一)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听证的范围(第二条、第二章)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办法》规定行政听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按照《湖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湘水办〔2013〕64号)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了列举,并对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二)增加“行政听证参与人”专章(第四章)原《办法》中并未对行政听证参与人进行专门规定,仅散见于个别条文中,新《办法》中明确了听证参与人、听证参加人的概念。对听证主持人的资格、制定、回避、职权等方面进行规定。 (三)详细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的程序《办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的程序作了分别详细规定,同时,明确对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参加的公众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0%。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修改说明
2018-05-25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厅对2013年11月8日印发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水办〔2013〕45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水发〔2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 本次修改的主要缘由是《通知》中原引用的《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水办〔2011〕60号)已届有效期限,因此对原《通知》第2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最后一段的表述“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处罚执法范围以《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为准。本通知印发后与《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水办〔2011〕60号)一并使用。”进行了修改。 此次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符合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2018-05-16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促进信访法治化和依法行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后续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依法信访的相关要求,我厅对《湖南省水利厅信访工作制度》(湘水办[2013]61号)进行重新修订。经合并、新增和替换后,制度条款由原六章二十四条修改为七章二十六条。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国信办发[2013]29号)3、《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79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4、《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湘发[2009]8号)5、《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湘办发[2014]32号)6、《湖南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湘办发[2016]29号)7、《湖南省水利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2015年版) 二、新增内容1、第一章原第三条,根据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增加关于越级上访不予受理的内容:“对跨越县、市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厅不予受理”。2、第一章第四条,根据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增加不予受理的内容:“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我厅不予受理,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3、第一章原第五条,按照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要求,增加厅领导包案制度的内容:“厅领导应当实行包案下访”。4、第二章原第六条(二)项,按照复查复核办法,增加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内容:“负责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向我厅提出的信访事项及复查、复核事项”。5、第二章原第六条,按照日常工作实际,增加第(六)项“负责向水利部、省信访局报送相关信息”。6、第三章第十六条,按照复查复核办法,增加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相关规程。7、第五章原第二十条,按照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和“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处理原则,增加内容:“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知信访人户籍地、常住地信访部门来厅协调处理”。8、第五章原第二十一条第2项,按照“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处理原则,增加内容:“属疑似精神病人或传染病人来访,应迅速通知其单位、监护人,或户籍地、常住地、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将其带离或协助处理”。9、第六章“法律责任”,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增加对接访机关和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内容。 三、合并内容1、根据《信访条例》和水利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办理途径规定,第三章原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合并,并将信访事项的处理更改为不予受理、受理和转送市州办理三类情况。四、替换内容1、第五章原第二十条第6项,根据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更改“企图”为“扬言”,增加“自伤”。2、对所有登记表、告知单进行调整替换,统一格式。